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66號
原 告 川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綢
原告因給付維修保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02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份,查明被告法定代理
人有無變動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