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6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66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理勤孝
被   告  張傳宗
訴訟代理人  張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二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8年6月4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詎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遠傳電信電信費共計新臺幣
(下同)28,165元,而訴外人遠傳電信業於102年10月31
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原告屢為催討,被
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165元及自10
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關於被告抗辯遠遠傳電信曾經告訴他聽語音不收費之情事
,請原告提出證明。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訴訟代理人為被告兒子,系爭電話費實際上都是被告
訴訟代理人所撥打產生費用,被告訴訟代理人聽語音不用
錢,因為遠傳電信的商品都下架了,且遠傳電信是在電話
中提到聽語音不收費,因沒錄音,所以提不出相關聽語音
免費之證明,遠傳電信的客服有打電話給被告,但講到費
用部分,他們就說一定要找被告本人來講,但被告不知道
事情經過。
(二)遠傳電信小姐說那些語音都是騙人的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遠傳電信申辦系爭門號,並積欠電信費用28
,165元未付,而遠傳電信以將對被告之前開債權讓與原告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
讓與證明書、回執等為證,而被告對於有向原告申辦系爭門
號不爭執,惟就原告之請求,則以前辭置辯,是本件所應審
酌者為被告所辯是否足採?經查: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有明文規定。被告抗辯聽語音不用收費云云,惟遭原告所否
認,依前開規定,應由被告就其主張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
證之責,惟查,被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所辯應無足採
。而原告主張之事實應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28,165元及自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
費用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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