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世宏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在國外真正住居所,並檢
附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若書狀不合上開程式或有所欠缺,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
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補正規定於小額
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
照。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98年2月2日遷出國外,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在卷,原告未依前揭規定提出被告在國外真正住居
所及可供證明或釋明文件,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台南簡易庭法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