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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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楊宇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鼎自民國110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文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0月8日執行羈押,並於110年1月8日及同年3月8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0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