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79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已歿繼承人郭○和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郭徐閉月之再轉繼承人)應有其配偶鄭○蓓(因郭○和死亡時間晚於被繼承人郭徐閉月,故本案應為再轉繼承而非代位繼承之情形,併予敘明)。請提出包含鄭○蓓及其他全體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有拋棄繼承之情形,亦請一併釋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