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陳淑姿 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 律師被告 李美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