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2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陳郁婷 律師人複代理人 王介文 律師被告僑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緣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歐陽佳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七六八號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有相同原因事實之另案訴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6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