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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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20號抗告人即上訴人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婁成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17日所為之107年度重訴字第9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就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0號號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8年1月17日以逾期上訴為由而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人於108年1月28日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