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8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若喬 被上訴人即被告 閆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88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貳仟參佰伍拾柒元(即按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