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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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78號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溢群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5,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