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成梅
相對人
即債務人法商優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ELOYJean-Chrisyophe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勞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3年度勞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