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成梅

相對人

即債務人法商優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ELOYJean-Chrisyophe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勞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3年度勞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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