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25號聲請人 莊雅傑 非訟代理人 蕭奕弘 律師
張岑伃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素眞 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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