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64號聲請人三華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余明賢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一盛角鋼鐵櫃企業股│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2月28日│109,108元│UA0000000││││份有限公司│限公司興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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