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
張繼準黃琪雅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