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九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0‧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將扣案海洛因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六公克,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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