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六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張繼準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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