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O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七五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沾有海洛因殘渣之夾鏈袋壹個及注射針筒叁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八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沾有海洛因殘渣之夾鏈袋一個及注射針筒三支,因與違禁物之海洛因無從分離,亦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八三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惟被告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時許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沾有海洛因殘渣之夾鏈袋一個及注射針筒三支,其上殘留有海洛因殘渣已無法與該等夾鏈袋及注射針筒剝離,應全部視為被查獲之毒品,且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院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