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三七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四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