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
612、61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犯罪事實:
㈠丙○○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429號判決
處拘役55日確定,再由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3792號裁定減為拘役27日確定,尚未執行。其預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大哥」之成年男子收購他人名義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可能遭人用以詐欺取財,且目前申辦行動電話極為方便,如非親朋好友,並無以他人為申辦名義人再供自己持用之必要,又苟「吳大哥」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用於實行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5年8月1日,與「吳大哥」前往臺中市○○路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市,以其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向「吳大哥」收取新臺幣(下同)1千元代價後,將之交予「吳大哥」。嗣有電話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8月4日起至95年12月1日止,持丙○○之行動電話門號,先後向乙○○○、甲○○謊稱中獎,需加入會員並繳交會費、稅款方式,對彼等施用詐術,乙○○○、甲○○均信以為真,並因該詐術陷於錯誤,乃前往金融機關如數匯入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遭詐騙日期、匯入之帳戶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待匯入後,款項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乙○○○、甲○○發覺受騙後,分別於95年8月20日、96年1月8日報警處理,始進而查獲上情。
㈡案經乙○○○訴由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轉送臺中縣警察局
清水分局及甲○○訴由基隆市警察局轉送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證據:
㈠被告丙○○於本院坦承不諱之自白。
㈡告訴人乙○○○、甲○○於警詢中之指述與證人即附表所示
帳戶開戶人 黃營泰邱春滿江傳壽李昀瑄李宗興林淑慧林秉傑 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
㈢卷附之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與客戶存款資料查詢單、
華僑銀行開戶資料與存款往來明細、慶豐銀行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儲金開戶資料與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玉山銀行開戶基本資料與帳戶往來明細、臺中銀行開戶資料與帳戶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郵政匯款執據、匯款單、郵局匯款申請書。
論罪科刑:
㈠前開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告訴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幫助彼等詐欺取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附表編號1所列慶豐銀行草屯分行帳號開戶人為黃營泰,起訴書誤為「 黃泰營 」,應予更正。查被告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429號判決處拘役55日確定,再由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3792號裁定減為拘役27日確定,尚未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不構成累犯),爰審酌被告前開素行狀況,為貪圖小利助長詐騙歪風,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害高達數百萬元,且未賠償分文,偵審中兩度逃匿,有通緝書可按,惟到案後尚能坦白認錯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規定,復無該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爰依上開規定減其宣告刑1/2,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上級法院(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日期│匯入之帳戶│金額│││││││├──┼────┼──────┼────────────┼───┤│1│乙○○○│95年8月4日│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0000000│10萬元│││││103100帳號 楊欽順 帳戶││││├──────┼────────────┼───┤│││95年8月4日│慶豐銀行草屯分行00000000│12萬元│││││138800帳號黃營泰(起訴書││││││誤為「黃泰營」)帳戶││││├──────┼────────────┼───┤│││95年8月4日│清水田寮郵局000000000000│12萬元│││││58955帳號邱春滿帳戶││││├──────┼────────────┼───┤│││95年8月4日│臺中市○○路郵局00000000│8萬元│││││000000000帳號江傳壽帳戶││││├──────┼────────────┼───┤│││95年8月8日│玉山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10萬元│││││28526帳號林秉傑帳戶││││├──────┼────────────┼───┤│││95年8月9、10│雲林虎尾郵局000000000000│36萬元││││、11、16、17│15951帳號李宗興帳戶├───┤│││日││40萬元│││││├───┤│││││80萬元│││││├───┤│││││60萬元│││││├───┤│││││27萬元│││├──────┼────────────┼───┤│││95年8月9、11│沙鹿郵局0000000000000000│20萬元││││、16日│4帳號 何宗霖 帳戶├───┤│││││20萬元│││││├───┤│││││25萬元│││├──────┼────────────┼───┤│││95年8月10、│華僑銀行清水分行00000000│20萬元││││16日│115270帳號楊欽順帳戶├───┤│││││25萬元│││├──────┼────────────┼───┤│││95年8月11日│雲林斗六郵局000000000000│30萬元│││││28111帳號林淑慧帳戶││││├──────┼────────────┼───┤│││95年8月17日│臺中市○○路郵局00000000│13萬元│││││000000000帳號李昀瑄帳戶││├──┼────┼──────┼────────────┼───┤│2│甲○○│95年8月8日│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0000000│7萬元│││││103100帳號楊欽順帳戶││││├──────┼────────────┼───┤│││95年12月1日│臺中銀行軍功分行00000000│6萬2千│││││0000000帳號 黃文德 帳戶│5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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