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3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梁 張秋烘 │華南銀行忠孝東路│4,753元│94年9月5日│SC0000000│7││││分行│││││├──┼─────────┼────────┼─────────┼───────────┼────────┼──────────┤│002│ 梁張秋烘 │華南銀行忠孝東路│5,841元│94年9月5日│SC0000000│7││││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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