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001│ 楊文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8,216元│94年9月30日│AH0000000│95年5月8日││││南京東路分行│││││├──┼─────┼────────┼───────┼───────────┼────────┼─────────┤│002│ 吳文哲台灣銀行和平分行│321,000元│94年10月5日│AF0000000│95年5月8日│├──┼─────┼────────┼───────┼───────────┼────────┼─────────┤│003│吳文哲│台灣銀行和平分行│321,000元│94年10月20日│AF0000000│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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