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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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00號聲請人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2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台灣銀行和平分行│94年7月25日│175,366元│A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