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1,26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