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朱曄瓊
訴訟代理人 黃立夫
被上訴人 曼哈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支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