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4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訴訟代理人  郭建榮
       黃永馨
被   告  曹月雲
       江碧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坤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香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