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
原 告 莊李玉蘭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主事務所位
於臺中市北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處108年5月17日
中院麟登字第1080040802號函附法人登記簿謄本1份在卷可
稽。又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慰助金,依卷附「社團法人中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推動(家庭互助)福利參考辦法」,並
未定有債務履行地,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本件並
無民事訴訟法特別審判籍或合意管轄之約定,應回歸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普通審判籍之規定,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
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首揭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
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