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11號
原   告  簡阿隨
訴訟代理人  林文風
被   告  吳純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宜蘭縣○○鄉○○路○○○號房屋」之
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路○段○○○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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