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文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武展 原告 蔡麗鳳 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838號給付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4,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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