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380號聲請人 曾瑞琴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曾彭笋妹 死亡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41號及102年度家聲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曾彭笋妹於民國100年5月22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檢具死亡證明書、遺產清冊、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請准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瑞琴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10
2年6月13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380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於102年6月26日由聲請人親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收受送達後迄今逾期未為補正,是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