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吳政諺
被   告  黃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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