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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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28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春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調解不成立,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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