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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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簡字第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宇發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102年4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所核發一百零一年度司
執字第一六七九八號執行命令,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起至
訴外人 陳世尉 離職之日止,在債權金額:㈠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
拾參萬零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拾壹萬貳仟伍佰拾壹元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拾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新臺
幣參仟伍佰伍拾陸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陳世尉每月得支領
之各項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本院之101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支付命
令為由,主張訴外人陳世尉積欠原告㈠新臺幣(下同)212,
757元,及其中106,739元自101年4月24日起至清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230,601元,及其中11
2511元自101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㈢1092元,及其中533元自101年4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以此
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陳世尉對被告於每月得支領之包含
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等在內之各項勞務報酬3分之1
之債權範圍內為執行,並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6798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本院民事執行處乃於101
年8月1日核發扣押移轉命令,命被告應將扣押陳世尉在被
告處之薪資債權3分之1之範圍內移轉予原告。惟該扣押移
轉命令送達於被告後,被告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經
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履行,被告仍未依該扣押移轉命
令之內容給付予原告,爰依該扣押移轉命令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扣押款等語。並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陳世尉有上開債權,並以本院101年度
司促字第3062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就陳世尉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101年8
月1日核發101年度司執字第16798號扣押移轉命令,命被
告應將扣押陳世尉在被告處之薪資債權3分之1之範圍內,
將該債權移轉予原告,而被告於101年8月9日收受該扣押
移轉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等情,業據其提出本
院101年度 司執仁 字第16798號扣押移轉命令、執行命令、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又陳世尉任職於被告公司,受有年薪資
所得360,000元等情,此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足憑(見101年度司執
字第24902號執行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執
字第16798及24902號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
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扣押移轉命令內容,請求被告在系爭債權範圍內,自被告收
受扣押移轉命令(101年8月9日)之翌日即101年8月10
日起,按月將陳世尉於每月薪資3分之1之範圍內給付予原
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4,85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敗
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
第1項規定,裁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