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張清州永明 鋁門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愛幸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22,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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