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張清州 即 永明 鋁門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愛幸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22,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