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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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41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36,023,653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93,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翁昭蓉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