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439號
原   告 協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鉦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8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32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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