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6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6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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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
│(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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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65元│95年3月26日起至│20%│
││104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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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65元│104年9月1日起至│15%│
││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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