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岡小字第19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楊靖暉
被   告  簡兆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肆仟 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七
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三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0七年九月一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萬肆仟參佰肆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馥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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