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添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俐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