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易字第六五九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黃堯讚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