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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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戊○○○
己○○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交通部公路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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