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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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莊股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漢鄰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進行準備程序後,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