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因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聲請減刑,另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已於96年9月19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65號裁定減刑,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2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1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1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減刑條例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及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均係臺灣高等法院,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上開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及刑法所定定執行刑之要件,依據上揭規定,亦應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聲請,故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減刑及定執行刑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4.07.18至95.03.24│94.11.15至95.03.22││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3550號│第308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228│95年度上訴字第81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4.28│95.05.1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228│95年度上訴字第810││││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5.05.22│95.06.05│││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2、3款加重竊盜罪│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備註││本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6.09.19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65號裁定││││減刑│└──────────┴──────────┴──────────┘┌──────────┬──────────┐│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4.11.13或14日至││年月日│95.03.24下午4時30分│││許回溯前4日內某時│├──────────┼──────────┤│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308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8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5.1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810││││號││判決├──────┼──────────┤││判決確定│95.06.05│││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備註│本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6.09.19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65號裁定│││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