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0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各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減刑後之定應執行刑,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0二號判決意旨參照),附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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