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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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