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341號
原 告 張淑晶
被 告 王慧芬
李玉梅
陳勁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9日
由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