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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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5號
原   告  陳珍伃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上仁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未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 板簡 字第 25 號裁定(101.01.04)[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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