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政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邢志明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6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