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0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林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053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1月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劉黃素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壹百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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