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8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蔡瑞賢
被 告 曾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壹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