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傅武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財吉宝卡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第三項約定,兩
造約定以原告主營業所所在地管轄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